九龙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地理位置九龙县位于四川甘孜州东南角。北纬2819~2920,东经10107~10210,东北与雅安地区石棉县接壤,东南邻凉山州冕宁县、西南连凉山州木里县,北靠康定县。南北最长112公里,东西最宽102公里,面积6770平方公里。古为羌地,为西南夷之一部。唐、宋属吐蕃。元、明属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司。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置呷尔、湾坝二土千户、八土百户。民国元年(1912年),从康定划出置九龙设治局。民国15年(1926),正式建九龙县。民国28年(1939),属西康省第一行政督察区。1950年,属西康省藏族自治区。1955年属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1990年辖4区、17乡、1镇。县府驻呷尔镇,距州府康定252公里,距省府成都620公里。藏语称“吉日宗”,并有奇卜龙、结署绒之称。含义为“八角”。据载,明穆宗隆庆元年(1567),西藏喇嘛来康区传教,在今汤古乡中古村建“吉日寺”,故称“吉日宗”。“九龙”称谓,系设置九龙设治局时,所划辖地包括:菩萨龙、三安龙、麦地龙、墨地龙、三盖龙、八阿龙、迷窝龙、洪坝龙、湾坝龙等9个村寨,均含“龙”字音而得名。